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及住宿学生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校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部门(学工处)下设立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宿管科),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及学生住宿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宿管科在各宿舍楼设立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宿管科及管服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是围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安全、文明、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住宿资源的调配、家具用具管理、日常检查及报修工作;
2.负责宿舍卫生、纪律、安全巡查、文化建设、文明宿舍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生住宿和退宿
第五条 凡住宿本校学生宿舍的学生,须到宿管科办理手续,领取住宿卡,由宿管科统一安排(宿舍楼、寝室、床位),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六条 宿管科有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维修、教学计划执行、专业调整、学籍异动、学生管理及使用情况对学校宿舍进行动态调整。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对因毕业、休学、离校实习实训及其它原因经批准离校的,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并在3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其床位不予保留。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无论是否离校,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退宿时,宿管科应对宿舍公用设施进行清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宿舍内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坏、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未发生损坏或损坏已陪偿的,由本栋宿管专职人员出具清单,学生凭此单到宿管科盖章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返校重新住宿的,应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学校工作安排或其它情况学生申请,假期需留校住宿的,可根据教学计划、学校安排和学生申请,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宿管科办理住宿手续。假期住宿可相对集中,住宿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防范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人身及财产等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爱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严禁私拆防火、防盗、逃生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如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煤炭、硫酸等);严禁在宿舍内携带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违禁品;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乱扔烟蒂;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等。
第十四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公共电器设施;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500瓦);禁止在床上使用充电设备充电;禁止私接电源及使用各种违禁电器,不使用劣质插座和劣质充电器;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停放电动车和在宿舍楼内为电动车充电或私接电源为他人充电提供方便;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电源和所有使用的电器。
第十五条 电器设施损坏,应及时到楼栋门卫处登记报修。不得擅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非学生宿舍配备的电器(如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不得搬入宿舍。
第十六条 节约用电,不开无人灯、长明灯。按时交纳电费。学校每月免费向住宿学生提供8度电量(每年以10个月计),按学期配给,当学期有效,寒暑假不补贴。超过部分由学生自付电费,由本宿舍成员分摊。寒暑假用电单独结算,用电为有偿使用,采用预付费制,假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学校周一到周四及周日供电时间为为6:30~23:00;周五、周六及节假日为6:30~00:00。因气候变化,需要调整供电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严禁在阳台上放置重物(如花盆、凳子、哑铃、拖把、鞋子),严禁向楼外抛撒各种物品(含垃圾、水等)。宿舍内无人时,须关好门窗。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现金、个人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如计算机等),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栋时要凭有效证件登记。
第二十条 宿舍钥匙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和自行增配。门锁由宿管科统一安装,学生不得自行换锁,因故需要更换的提出申请由宿管科更换,需要承担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换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宿管科对全校学生宿舍家具实行统一管理。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拆卸、移动、调换、搬出宿舍内的家具。不得多占家具或将家具改为它用。
第二十二条 安排在校内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第四章 学生宿舍日常行为管理及文明创建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宿舍文化节、十星级文明寝室创建等各类宿舍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见学校作息时间表)。宿舍楼6:30开门,23:00关门。严禁迟归和夜不归宿,迟归者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宿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行为规范,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创建活动。
1.执行学生轮流负责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值日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必须在每天上午8:00、下午2:00之前打扫完卫生。
2.宿舍布置应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允许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装饰设计。
3.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墙面清洁,无蜘蛛网吊灰。
4.床面不堆放杂物,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的一侧;床上蚊帐及帐杆须齐高,严禁在床上搭建遮挡布。
5.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计算机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宿舍内书本、物品须放置整齐;书桌下鞋子及其他物品放置整齐。
6.保持地面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无痰迹,果壳、废纸等应放在纸篓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它杂物。
7.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第二十六条 保持宿舍内公用区域的整洁、干净、有序。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公用设施;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开展打球、踢球、溜冰等活动。宿舍内不得大声喧哗、吵闹、高声播放音响;不得进行娱乐性的活动(如联欢、打牌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禁止在宿舍区内酗酒、赌博、聚众闹事。
第二十八条 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严禁擅自在宿舍区从事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从事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网贷广告、餐饮广告等。宿舍区内组织的任何集体活动须经学工部门批准。严禁在宿舍内观看、收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健康书刊、影碟、网上信息等。
第三十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三十一条 自行车应按规定地点停放整齐,禁止将自行车带入宿舍楼内,堵占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进入异性公寓。如确需进入者,须凭有关部门证明经宿管科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每天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自觉将垃圾带到楼下指定区域。
第五章 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及网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装电脑,必须按照“学生宿舍电脑安装布线规定”在宿舍辅导员和电信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严禁宿舍之间乱接网线,违者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学生使用电脑应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严禁在计算机上播放各种不健康的光盘;使用计算机上网时,不得登录不健康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和不健康的影像制品、刊物、计算机软件。
第三十六条 不得使用计算机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公然进行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必须接受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检查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对于不配合检查、态度恶劣者,将停止其计算机使用资格,并勒令其将计算机搬出宿舍。
第三十八条 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六章 学生宿舍住宿卡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卡为学生在宿舍内居住的唯一有效证明。学生一人一卡,凭住宿卡出入宿舍公寓。住宿卡不得转借。
第四十条 新办、补办或变更住宿卡的,应按要求向宿管科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交近期一寸证件照1张办理。宿舍调整变更及个人信息变化的,凭原卡更换。
第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使用住宿卡、申办住宿不实或弄虚作假者,学校按规定处理,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或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住宿卡自动作废。
第七章 假期住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假期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学生住宿。因教学、培训及其它工作需要留校住宿的,由主办部门在放假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宿管部门提出,由宿管部门报审并按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四十四条 假期留校住宿学生按日常宿舍管理规定执行,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留住学生中途离校,应向主办部门负责老师办理书面请假或离校手续。
第八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或在家住宿的,应该向学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遵循校外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凡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或学校未同意的,学生承担一切后果,同时学校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八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每年6月1日至7月1日,向所在学院(教学单位)提出下一学年的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交宿管科备案。
第四十九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程序
1.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凭书面申请到所在教学单位领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2.学生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必须写明详细家庭地址和家长有效联系方式,后期如有变动,学生随时上报),经家长签字同意或附上家长同意的有关材料交所在学院辅导员(审批表一式四份,所在教学单位、财务处、宿管科、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3.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核实情况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在审批后3日内到宿管科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按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五十条 经批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学生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由其本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辅导员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五十二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需返校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和宿管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宿管科根据房源情况予以安排。
第五十三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或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文明创建、表彰及违纪处分处理等由宿管科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1.违反本办法第三章关于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人身及财产相关规定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管理定的;
3.违反本办法第六章关于住宿卡使用与管理管理定的;
4.违反本办法第七章关于假期住宿相关规定的;
5.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于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违行为,由宿管科核实后将书面材料报学工处,由学工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作出处理、处分或处罚决定,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