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21-03-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高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高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在读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共青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委托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团体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学生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过校团委同意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协会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字样(如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足球协会),学生社团代表学校参加或组织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共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社团组织,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团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受理成立学生社团申请,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要求详见附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校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且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不得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社团”。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领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党委委托校团委负责管理指导。

第十七条 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团体资料的审核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注册,处理社团评比事宜;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接受学生对社团的投诉与意见。对所反映的情况,校团委应及时展开调查,并给予处理和答复;

(六)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监督以及学生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查。刊物初稿应在审查合格后报送校党委宣传部门和校团委批准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通知该团体刊印;

(七)对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

(八)对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量化评估;

(九)组织校内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抽样检查。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批准,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图章和其他标志。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以下活动,必须报校团委批准: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四)群众性集会、沙龙及讲座、报告、研讨会等活动;

(五)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六)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

(七)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八)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九)社团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举行的一周前,应将活动情况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党委宣传部门审查通过。校党委宣传部门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至少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对条件成熟的社团,可建立党团组织,以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会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更好地服务学生社团,鼓励社团相互竞争,多出成果,校团委每年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将对优秀的社团给予奖励,并帮助和支持其大型活动;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整顿,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取缔。

第四十五条 社团考核主要分为活动考核和财务考核,通过多方面调查,实行量化计分,以促进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和院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赢利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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