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和《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学院举行或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等。
第三条 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对考试违纪考生,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成绩登记“违纪”字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考试作弊考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登记并注明“舞弊(wb)”字样,视情节可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扰乱考场工作秩序的考生,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九条 考试组织者发现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扰乱考场工作秩序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的考试,各考务工作办公室汇总本院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各学院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的考试,由教务处汇总本次考试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主考签字认定后,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学生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十二条 学校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处理决定,文件写明被处理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结论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文件应当及时下发到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当及时向学生传达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结论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4.处理结论不当的。
教务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及时补救。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事项严格按照《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