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应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对他人造成伤害,及时挽回损失且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或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组织策划或指挥群体性违纪的;
(八)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所在教学单位和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对学生进行正式诫勉谈话或书面警示,仍不改正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含两周),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试、考核中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动手打人、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
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均应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应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在互联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互联网病毒、危害互联网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二)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内部信息系统或使用其资源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谣言或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成绩,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公共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色情、邪教内容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吸毒或为吸毒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贩毒或为贩毒提供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故意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辱骂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非法网络贷款、电信诈骗等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视情节可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证或酒后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摩托车违法载人或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违反其他交通法规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以上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
(二)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递的;
(四)故意损坏学校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五)故意撕毁、涂改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告示的;
(六)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私自到江河水库游泳的;
(七)私自携带、收藏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
第四章 违纪处理决定的做出、解除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有关单位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等材料;
(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处分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外法律专家组成。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原则上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由学校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调查处理,由教务处出具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对非因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
学生跨教学单位的治安违纪行为由学校保卫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调查处理。其它跨教学单位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调查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教学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出具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所有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并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送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力,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情况的违纪处理,一般应在发生或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当月或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存在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依据不明确等情况,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以校发文件等形式公布。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教学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考察、评议及其他善后事宜。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助资格。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教学单位审定,学工处审查后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后,所受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自复学之日起留校察看期顺延直至满12个月。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或工作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因违纪或舞弊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生,处分期满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认真改正错误,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一)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二)所在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评议认可;
(三)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四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生,在处分期能改正错误、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诚实守信,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经所在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评议认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第二学期所有课程无补考;
(二)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含科技竞赛),并获奖;
(三)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艺、征文、演讲、书画等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奖;
(四)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市民或师生赞许;
(五)自违纪处分下达之日起,参军入伍或被“西部志愿者”、“公务员”、“村官”等国家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请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起申诉,申述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人身、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负担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拒绝赔偿损失或拒绝承担有关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在籍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