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晚归及夜不归宿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关心关注学生生活,形成良好的校风,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晚归的界定
1.晚归的认定时间为22:30(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2:3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
2.值班老师、各楼栋宿舍管理员现场发现晚归、各楼栋“校园安全网”监控摄像头记录发现晚归均视为晚归。
(二)夜不归宿的界定
1.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节假日未登记离校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未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1.住宿学生须按规定按时就寝,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晚归或外宿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书面假条由辅导员签字,并在当天查寝前交辅导员进行备案,否则视为夜不归宿。若因学校、院(部)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学院辅导员批准,并提前出具对住宿晚归的学生书面假条。
2.晚归、夜不归宿原则上禁止事后补假、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假、销假的,于次日下午5:00以前,到辅导员处办理相关手续。除因特定的工作任务,须持有加盖相关责任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方可进行销假,其余晚归一律不允许销假;
3.学生因事因病两天以上(含两天)不能在宿舍住宿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且征得家长同意,由班级辅导员、所属学院签字(盖章)认可后,在审批当天提交学院辅导员进行备案;学生因病造成的晚归、夜不归宿,在提交书面假条的同时,必须附上校医院或就诊医院的证明。
三、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信息报送
(一)寝室长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以寝室为单位将未归寝学生名单报给辅导员,辅导员要采取多种措施向宿舍成员了解情况,与学生取得联系,督促学生返回宿舍。
(二)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通过了解发现异常情况要告知学校相关学院、学工处、保卫处和学生父母。
四、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
1.一学期中发现私自晚归1-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晚归3-5给予警告处分;6-7次给予严重警告;8-9次给予记过处分;10次以上(含10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2次以内给予警告处分,3次以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晚归3次或夜不归宿1次须通知家长。
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者,给予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假条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住宿学生要积极配合老师及学生干部查寝,如果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翻爬门窗以及阻止或妨碍查寝工作,态度粗暴,有辱骂或殴打学生干部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凡擅自爬门、爬窗、翻墙损坏的公共设施一律由学生赔偿。因爬门、爬窗翻墙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私自翻墙进入宿舍楼或为他人晚归进入宿舍楼提供方便的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
晚归学生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入内;若未带有效证件,需同班同学持有效证件到宿舍值班室确认晚归学生身份之后方可进入。登记时虚报姓名、学院、学号等信息弄虚作假的,查实后严肃处理。
4.学生干部在查寝中有瞒报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免职处理。
5.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情节达到以上规定的处分标准时,由二级学院向学工处报该生违反以上规定的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根据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平时的表现情况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批;
6.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校(二级学院)通报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度各种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该生所在寝室取消年度十星级文明寝室评选资格。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管理纳入学生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7.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住宿学生。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