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8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二)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五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违纪处分,未解除处分者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
(二)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
(五)上一学年成绩有挂科(以期末成绩为准);
(六)恶意拖欠学费;
(七)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助学金:
(一)受到学校违纪处分,未解除处分者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
(二)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
(五)上一学年内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以期末成绩为准);
(六)恶意拖欠学费;
(七)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领导、审批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班级成立的评议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三)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申报学生进行初步考核。其中,学习成绩由教务处认定,各类学科、技能、文体等单项比赛获奖情况由主办单位认定。
(四)各教学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贫困认定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公示、综合审核、本教学单位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指导被推荐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六)各教学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学生详细资料汇总连同其它相关表格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教学单位评审材料,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全校公示。
(八)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候选人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报人获奖情况由主办单位认定,并提交获奖证书原件。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在本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中。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发放
(一)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资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为获励志奖学金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受学校违纪处分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含2次);
2.有高消费行为,有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现象;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4.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5.恶意拖欠学费。
第十一条 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与使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择困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