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各项、各类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组织与领导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负责同志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审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认定对象原则上不担任本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校园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困生”、“贫困生”和“一般困难生”三档,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认定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困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学生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学生。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贫困生”:
1.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2.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法定监护人有少量经济收入;
4.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不符合“特困生”、“贫困生”条件,但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组织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指导填写,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其中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三)组织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其他家庭困难类型的学生,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评审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评审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审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二级学院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学生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按照此细则实施,原《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