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时间:2021-03-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分为“特困生”、“贫困生”“一般困难生”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详见《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重点扶助的原则,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资助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贷、补、免、勤等为补充的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的三级机构体系。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二级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监督全校资助工作;

(二)指导学生资助中心落实上级资助政策;

(三)决策学生资助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培训体系;

(二)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办法;

(三)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四)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

(五)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进行审核、认定;

(六)评审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名单;

(七)负责全校受资助学生的励志感恩教育和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八)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筹集、管理和使用社会上的各类资助资金;

(九)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回访调研工作;

(十)收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及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依据本教学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三)负责收集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建立学生信息库;

(四)负责本单位受资助学生的励志感恩教育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回访调研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名单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总结工作。

第十条 班级评议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

(二)负责学生奖助学金等次的初步认定。


第三章 资助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贫困生资助专项基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校计财处根据贫困生资助专项基金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确定专人负责资助金的专项支出工作。

第十二条 贫困生资助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政府奖、助学资金专项拨款;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经费;

(三)师生捐款;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

(五)其它渠道。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获批准后,其申请的贷款由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校,计财处按照贷款用途缴纳学生应缴费用;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发放;社会募捐的资金按照双方约定的使用办法进行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资助救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划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四章 资助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有:“奖”、“助”、“贷”、 “补”、“减”、“免”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

(一)“奖”,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社会人士捐资奖、助学金。

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申请评审工作同步进行,每年10月开始申请、评审,当年11月中旬前将学生名单、材料报送到学校、省教育厅审核。评审办法详见《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二)“贷”,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参照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文件执行,学校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协调、服务工作。对生源地商业贷款,国家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

(三)“助”,指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实施办法详见《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四)“补”,指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医药费用补助。

1.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由于学生及其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家庭特别困难,生活无着落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生活补助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奖助学金发放金额。超过标准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医药费用补助

经济贫困学生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入院治疗,治疗费用除由保险公司理赔和组织募捐解决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救助。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医药费用救助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奖助学金发放金额。超过标准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减”、“免”,指学生具备国家政策性减免学费及其他费用。申请学费及其他费用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政策性减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提出减免建议,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六)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制度是指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办法进行资助。绿色通道在新生来校报到时开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学校计财处和学生资助中心共同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资助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校、教学单位、班级三级受助学生公示制和信息反馈制,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教学单位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质疑,所在教学单位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对反映受助学生出现生活不俭朴、成绩严重下滑、组织纪律观念差,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责任心差、违反校纪校规、不讲诚信或欺骗组织等行为,要由专人及时调查、了解核实情况,视问题情节,对受助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降低资助标准,直至取消并追回已资助的款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要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认定一次。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辅导员调查、所在教学单位核查,经核查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查备案。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或学校资助机构提出复议,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六章 受资助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资助学生有权按规定获得资助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扣发资助经费;

(二)受资助学生有权在学习、生活范围内自主支配资助经费;

(三)受资助学生的资格不得无故取消。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资助学生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俭节约;

(二)受资助学生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应用于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或与学习无关的物品。

(三)引导受资助学生奉献爱心、感恩社会。根据受助社会、回报社会的指导思想,鼓励受资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参加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实践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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